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
更新时间:2024-05-26
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,(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) 1、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;
3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;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有经培训并持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; 4、旅社旅行社注册资本:国际旅行社: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;国内旅行社: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; 5、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: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;每设立一个分社,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。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;每设立一个分社,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。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;每设立一个分社,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。 3、旅行社章程;
4、旅行社经理、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; 5、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、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 7、经营设备情况证明。
办理时间:20个工作日,办理地点: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,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为加大全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力度,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,2018年5月,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,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。 截至2018年9月20日,各地已设立旅游警察机构437家,工商旅游分局344家,旅游巡回法庭554家,较2017年底有了较大提升。在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方面,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全国100多个城市举办了以“绿色出行”“出行有礼”为主题的“文明旅游 为中国加分”百城联动活动,向游客倡议文明出游理性消费,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。对在线旅游产品价格实施常态化监测,对问题较多的在线旅游企业及时约谈,对不合格线路产品督促下架,对主要在线旅游企业及平台产品审核和安全防范工作提出整改要求,累计下架不合格自助游产品5832条。 在为期3个月的全国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中,聚焦“不合理低价游”“非法一日游”“黑导游”等行业顽疾,全国共检查旅游企业24390家,立案1103件,罚款1215.84万元,文化和旅游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4家。 [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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